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21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厅热力站等3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厅热力站等3户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5〕215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厅热力站等4户单位企业所得税的的请示》(乌地税发44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及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业厅热力站、新疆新新华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2003年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4年暂按15%预缴企业所得税;乌鲁木齐物回供热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7-12月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5年暂按1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请你局按照有关规定要求,认真做好上述3家企业2010年前各纳税年度的审核、征收及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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