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13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摊提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摊提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130号
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巴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博州、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药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07年度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药集团财{2007}8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36号)的规定,经核审,同意该(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摊提管理费88万元(详见附表)。
所属企业摊交的管理费可在2007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请监督执行。
所属企业2007年度摊提管理费明细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金额
征管地区
新疆制药厂
40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伊犁同德药业有限公司
7
伊犁州地税局
乌鲁木齐市医药大厦
3
乌鲁木齐市地税局
塔城地区医药公司
1
塔城地区地税局
阿勒泰地区医药公司
4
阿勒泰地区地税局
博州医药公司
3
博州地税局
吐鲁番地区医药公司
1
吐鲁番地区地税局
哈密地区医药公司
5
哈密地区地税局
和田地区医药公司
7、7
和田地区地税局
皮山县医药公司
1
同上
墨玉县医药公司
1、6
同上
洛浦县医药公司
0、9
同上
策勒县医药公司
1、4
同上
于田县医药公司
1、4
同上
奎屯市医药公司
2
伊犁州地税局
库尔勒医药有限公司
5
巴州地税局
巴州亿康零售连锁药店
3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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