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高频问题答疑第1期】农产品扣除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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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疑
解
惑
为保证税费宣传的及时性,增加宣传形式的多样性,洛阳市税务局设立“12366高频问题答疑”板块,定期汇总12366热线收集整理的高频咨询问题,统一答疑讲解。本期内容:农产品扣除相关热点问答。下面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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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农民那里买了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
答: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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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环节3%农产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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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从批发零售环节领用非免税的农产品,取得了增值税发票能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答: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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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时什么情况下可以加计1%抵扣?
答: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遵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百分点,不能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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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购进食用植物油,加工后按一般货物缴纳13%的增值税,请问购进植物油可以享受1%加计抵减吗?
答: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食用植物油不属于农产品范围。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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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对方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多少抵扣进项?
答: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编发:洛阳税务新媒体
责编:贺碧波 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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