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7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机构2006年度提缴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机构2006年度提缴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79号
阿克苏地区、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新水股76号)和《关于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分摊财务费用的请示》(新水股7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115号)的规定,经核审,准予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300万元(克孜尔电厂180万元、布尔津分公司120万元),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在2005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做纳税调整;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所属企业使用总机构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300万元(克孜尔电厂99万元、布尔津分公司201万元),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部分,允许在2005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文件的规定精神,在该公司及其所属企业进行年终纳税申报时,对其总机构管理费及共同费用的提取、分摊、使用税前扣除等有关事项进行严格审核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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