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340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乌鲁木齐奎愉供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乌鲁木齐奎愉供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7〕340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减征乌鲁木齐奎愉供热有限企业所得税》(乌地税发39号)、《关于减征乌鲁木齐市公交供热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43号)、《关于减征乌鲁木齐华源热力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44号)、《关于减征乌鲁木齐万嘉热力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的请示》(乌地税发55号)收悉。按照国家发改委第四十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十九条第八款“城镇集中供热建设和改造工程”的范围。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第一条的规定,同意减按15%税率征收乌鲁木齐奎愉供热有限公司2005年至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也准予其余三家企业在2006年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