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1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12号
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和田地区地方税务局,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院《关于申请总机构收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报告》(新岩字〔2007〕027号)。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函〔2005〕115号)规定,经核审,准予该公司200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48万元管理费(详见附表),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
所属企业上交管理费明细表
企业名称
金额
征管地点
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喀什分院
20
喀什地区地税局
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阿克苏分院
35
阿克苏地区地税局
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阿克苏新岩分公司
25
阿克苏地区地税局
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和田分院
18
和田地区地税局
新疆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克拉玛依分院
50
克拉玛依市地税局
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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