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7〕35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昌源水利水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昌源水利水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359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昌源水利水电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申请》(昌源字[2005]72号)。根据《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17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昌源水利水电产业集团公司按所属单位营业收入的2%提取2005年度管理费(详见附表),并允许所属单位按规定比例上缴的管理费在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如提取的管理费有结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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