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问我答】纳税人信用评价及纳税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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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具备什么样的情形,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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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享有哪些保密权?
答:您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保密权,您有权要求我们为您的情况保密,我们将依法为您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主要包括您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您、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上述事项,如无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或者您的许可,我们将不会对外部门,社会公众和其他个人提供。但根据法律规定,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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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嘴山税务)
编辑:王芳 | 责编:吕冬梅 | 审核:杨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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