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答丨桂林税务近期热点问题精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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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经完成了增值税申报,并且该月并
未开具发票,但是可用开票额度显示为
?
答:总发票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卷式发票、纸质电子专票和纸质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所以,您可能是领取了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占用了您的可开票额度。
02
为什么我上个月申请了开票额度提额,
这个月又恢复到原来的额度了呢?
答:出现该情况共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您在申请发票授信额度调整时,期限选择了“短期”,人工调整有效期过后,会恢复启动系统动态赋额;第二种是根据2023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发票电子化改革(金税四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智能赋额工作管理指引(暂行)》的通知》(桂税金四便函〔2023〕32号)文件有关规定,限制最高分类为II类的小规模纳税人(含转登记纳税人),首次初始发票额度为5万;一般纳税人(含辅导期纳税人),首次初始发票额度为5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得人工调整纳税人发票赋额类别,应由系统自动评定。若您被分类为II类纳税人,则系统根据您的身份类型自动为您赋予额度。若您对发票赋额类别评定存有异议的,可以填写《提请核实风险事项申述表》(以下简称《申述表》)提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风险事项。
03
注销税控盘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注销操作前完成税控空白发票退回、税控已开具发票上传、税控发票的征期抄报
到大厅需携带名下所有税控设备和空白发票
04
股权转让需要带什么资料?
答:详情见附件。
附件1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资料
一、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股权转让扣缴(纳税)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
(二)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股权原值的证明资料。
(四)股权转让合同(协议)签订日被投资企业上个月的财务报表。
(五)按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需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对存在以下情形的,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报纳税的,应提供受托人有效身份证照原件、复印件和签订的委托协议原件。
(二)以下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情形,应提供:
1.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的,应提供相关政策依据(包括文件名称、文号、主要内容等)。
2.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的,应提供结婚证、户籍证明、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或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应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附件2
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报送资料
一、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被投资企业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与股权变动事项相关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自然人股东变动或者自然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附件3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一、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现场查验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包括:
(一)《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扣缴义务人申报)或《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纳税人自行申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二、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网络查验的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来源:桂林税务
编发:桂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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