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48:52

黑税四字[1991]40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黑税四字404号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1)155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对于工业、商业、物资、外贸等部门经销和调拨商品物资适用的调拨单,凡划分不清是贴花或不应贴花的调拨单,可上报省税务局,由省税务局进行具体鉴别和认定。
二、对于“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划定,仍按黑税四字(1989)第44号文件规定执行。
黑龙江省税务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
抄报: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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