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税语 发表于 2023-8-2 06:45:09

稽查案例:不入账、暂估被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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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江西宏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3年25号送达公告
江西宏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22MA3AMCRM6G):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一稽处〔2023〕33号)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一稽罚〔2023〕13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南京东路106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一稽处〔2023〕33号)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一稽罚〔2023〕1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一稽处〔2023〕33号)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一稽罚〔2023〕1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1:《税务处理决定书》(洪税一稽处〔2023〕33号)
附件2:《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洪税一稽罚〔2023〕13号)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洪税一稽处〔2023〕33号
江西宏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22MA3AMCRM6G)
我局(所)于2023年2月21日至2023年5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玉壶山大道东侧,裕泰街北侧)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

经检查,你单位通过将销售氰化亚金钾的收入不入账不申报,并将暂估入库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铜丝、电解铜、磷铜球等18种商品结转成本,同时为使进、销项税额配比以及收入成本配比,用销售铜丝、电解铜和磷铜球等商品的销项税额抵扣购进氰化亚金钾进项税额的方式,共隐瞒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氰化亚金钾销售收入20,931,560.62元,其中2021年7,633,319.47元、2022年13,298,241.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721,102.88元,其中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992,331.53元、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1,728,771.3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你单位因账外经营、隐瞒氰化亚金钾的销售收入需补缴增值税2,721,102.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适用5%的税率,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6,055.16元,其中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49,616.58元、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86,438.58元。
(三)教育费附加

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你单位因账外经营、隐瞒氰化亚金钾的销售收入需补缴增值税2,721,102.88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3%的征收率,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1,633.10元,其中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29,769.95元、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51,863.15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你单位因账外经营、隐瞒氰化亚金钾的销售收入需补缴增值税2,721,102.88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0〕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2%的征收率,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4,422.06元,其中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19,846.63元、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34,575.43元。
(五)印花税

你单位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签订购销合同(买卖合同)金额合计82,672,688.05元(根据购销合同金额汇总计算,部分采购及销售给个人的商品交易按收支货款金额计算),其中2021年度32,045,209.53元、2022年度50,627,478.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2021年度应申报缴纳印花税9,613.6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499.5元,应补缴印花税7,114.1元;2022年度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5,188.2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430.76元,应补缴印花税12,757.50 元,合计应补缴印花税19,871.60元。
(六)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自行申报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16,587.32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0,414.68元,本次检查发现还存在以下调整事项:
1.你单位将氰化亚金钾的销售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纳税,共隐瞒2021年度销售收入7,633,319.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调增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7,633,319.47元。

2.你单位为隐瞒氰化亚金钾的销售收入,用销售铜丝、电解铜和磷铜球等商品的销项税额抵扣购进氰化亚金钾进项税额,氰化亚金钾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挂库存商品),也不调整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根据你单位提供的163份购进氰化亚金钾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显示,其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合计采购数量92.5千克,发票金额21,691,218.54 元,进项税额2,819,858.46 元,价税合计24,511,077.00 元。其中2021年采购氰化亚金钾34.7千克,发票金额7,870,833.69 元,税额1,023,208.31 元,价税合计8,894,042.00 元,经查证发票记载的业务属实,已抵扣进项税金,但因隐瞒销售收入,相应成本未税前列支。由于你单位账册中未记入2021年氰化亚金钾成本,且库存商品记载2021年借方余额为7,757,785.09元,与2021年隐瞒氰化亚金钾的销售收入7,633,319.47元不对称。鉴于你单位未能提供2021年销售氰化亚金钾准确数量,检查组利用其2021年销售氰化亚金钾收入7,633,319.47元除以其隐瞒销售氰化亚金钾平均单价(即隐瞒销售总收入20,931,560.62元÷隐瞒销售总数量92400克=226.53元/克),测算出你单位2021年销售氰化亚金钾33,696克,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出其2021年允许结转氰化亚金钾成本为7,644,018.54元(详见2021年氰化亚金钾结转成本计算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调整你单位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税前扣除7,644,018.54元。

3.你单位2021年度暂估入库铜丝等商品7,688,600.64元,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已结转成本并已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2022年度暂估入库铜丝等商品9,207,044.51元,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已结转成本。鉴于检查组经检查无证据证明其铜丝等材料采购业务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2月23日,检查组向你单位下达了税务事项告知书,依法应告知其补开换开有关发票。鉴于你单位已于2023年4月22日前补开2021年暂估入库商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允许上述成本7,688,600.64元在2021年所得税前扣除,不作调整。

4.本次查补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9,616.58元、教育费附加29,769.95元、地方教育附加19,846.63元和印花税711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税费可以税前扣除106,347.26元。
检查调整后,你单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9540.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号)的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7,488.52元,已纳企业所得税10,414.6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926.16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2,721,102.88元,其中2021年度少缴992,331.53元、2022年度少缴1,728,771.3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6,055.16元,其中2021年度少缴49,616.58元、2022年度少缴86,438.5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印花税19,871.60元,其中2021年度少缴7,114.1元、2022年度少缴12,757.50元。
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50号发布,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次修订)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教育费附加81,633.10元,其中2021年度少缴29,769.95元、2022年度少缴51,863.15元。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36号)的规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54,422.06元,其中2021年度少缴19,846.63元、2022年度少缴34,575.4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2,721,102.8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6,055.16元、印花税19,871.60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新建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税一稽罚〔2023〕13号
江西宏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60122MA3AMCRM6G)
经我局(所)于2023年02月21日至2023年05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园区玉壶山大道东侧,裕泰街北侧 )2021年09月01 日至2022年08月31 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增值税
经检查,你单位通过将销售氰化亚金钾的收入不入账不申报,并将暂估入库未取得增值税发票的铜丝、电解铜、磷铜球等18种商品结转成本,同时为使进、销项税额配比以及收入成本配比,用销售铜丝、电解铜和磷铜球等商品的销项税额抵扣购进氰化亚金钾进项税额的方式,共隐瞒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的氰化亚金钾销售收入20,931,560.62元,其中2021年7,633,319.47元、2022年13,298,241.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应补缴增值税2,721,102.88元,其中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992,331.53元、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1,728,771.35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你单位因账外经营、隐瞒氰化亚金钾的销售收入需补缴增值税2,721,102.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适用5%的税率,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6,055.16元,其中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49,616.58元、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86,438.58元。
(三)教育费附加
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你单位因账外经营、隐瞒氰化亚金钾的销售收入需补缴增值税2,721,102.88元,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3%的征收率,应补缴教育费附加81,633.10元,其中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29,769.95元、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51,863.15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
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你单位因账外经营、隐瞒氰化亚金钾的销售收入需补缴增值税2,721,102.88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西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赣府厅发〔2010〕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2%的征收率,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54,422.06元,其中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19,846.63元、2022年1月至2022年8月34,575.43元。
(五)印花税
你单位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签订购销合同(买卖合同)金额合计82,672,688.05元(根据购销合同金额汇总计算,部分采购及销售给个人的商品交易按收支货款金额计算),其中2021年度32,045,209.53元、2022年度50,627,478.5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适用万分之三的税率,2021年度应申报缴纳印花税9,613.6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499.5元,应补缴印花税7,114.1元;2022年度应申报缴纳印花税15,188.20元,已申报缴纳印花税2,430.76元,应补缴印花税12,757.50 元,合计应补缴印花税19,871.60元。
(六)企业所得税
你单位自行申报的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416,587.32元,已缴纳企业所得税10,414.68元,本次检查发现还存在以下调整事项:
1.你单位将氰化亚金钾的销售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纳税,共隐瞒2021年度销售收入7,633,319.4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收入应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调增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7,633,319.47元。
2.你单位为隐瞒氰化亚金钾的销售收入,用销售铜丝、电解铜和磷铜球等商品的销项税额抵扣购进氰化亚金钾进项税额,氰化亚金钾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挂库存商品),也不调整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根据你单位提供的163份购进氰化亚金钾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显示,其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期间合计采购数量92.5千克,发票金额21,691,218.54 元,进项税额2,819,858.46 元,价税合计24,511,077.00 元。其中2021年采购氰化亚金钾34.7千克,发票金额7,870,833.69 元,税额1,023,208.31 元,价税合计8,894,042.00 元,经查证发票记载的业务属实,已抵扣进项税金,但因隐瞒销售收入,相应成本未税前列支。由于你单位账册中未记入2021年氰化亚金钾成本,且库存商品记载2021年借方余额为7,757,785.09元,与2021年隐瞒氰化亚金钾的销售收入7,633,319.47元不对称。鉴于你单位未能提供2021年销售氰化亚金钾准确数量,检查组利用其2021年销售氰化亚金钾收入7,633,319.47元除以其隐瞒销售氰化亚金钾平均单价(即隐瞒销售总收入20,931,560.62元÷隐瞒销售总数量92400克=226.53元/克),测算出你单位2021年销售氰化亚金钾33,696克,按先进先出法计算出其2021年允许结转氰化亚金钾成本为7,644,018.54元(详见2021年氰化亚金钾结转成本计算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调整你单位202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税前扣除7,644,018.54元。
3.你单位2021年度暂估入库铜丝等商品7,688,600.64元,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已结转成本并已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2022年度暂估入库铜丝等商品9,207,044.51元,未取得增值税发票,已结转成本。鉴于检查组经检查无证据证明其铜丝等材料采购业务虚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2月23日,检查组向你单位下达了税务事项告知书,依法应告知其补开换开有关发票。鉴于你单位已于2023年4月22日前补开2021年暂估入库商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允许上述成本7,688,600.64元在2021年所得税前扣除,不作调整。
4.本次查补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9,616.58元、教育费附加29,769.95元、地方教育附加19,846.63元和印花税7114.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上述税费可以税前扣除106,347.26元。
检查调整后,你单位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99540.9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条、第五条和第二十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2号)的规定,应纳企业所得税7,488.52元,已纳企业所得税10,414.68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926.16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采取隐瞒手段,在账簿上少列收入,以虚假申报的方式导致少缴增值税2,721,102.88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36,055.16元、少缴印花税19,871.6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办公地址图片复印件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库存商品和暂估入库、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情况说明,王彩云、邬旭华、张万政情况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销售清单,银行存款账户资金流水、《销售氰化亚金钾收入明细表》、企业商品出入库单复印件、已税购销合同、与个人签定的购销合同、2021年9月-2022年8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税收完税证明、2021年企业所税企业申报表。《2021.9-2022.8印花税明细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增值税相关证据、企业提供补开发票及对应资料复印件。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偷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和少缴印花税税款一倍罚款,罚款金额2,877,029.6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877,029.6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新建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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