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48:2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104号 自治区地税局对自治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摊共同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对自治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分摊共同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04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二建向所属单位分摊共同费用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 17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 6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二建所属机械修造厂负担费用39.36万元,吊装运输分公司负担费用37.22万元,并允许在2000年度内税前扣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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