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48: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51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七一风机厂实行按销售量提取费用办法的批复_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七一风机厂实行按销售量提取费用办法的批复_
新地税二字51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七一风机厂实行按销售量提取费用办法的请示》(乌地税发110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七一风机厂2000年度实行按销售量提取工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的办法(销售费用的提取比例为4.5%,其中:工资1.5、差旅费2.5%、业务招待费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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