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3-8-1 22:5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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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敬最可爱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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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建军节即将到来之际,小编整理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军转干部和随军家属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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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从事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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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从事个体经营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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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01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02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03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限额。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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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并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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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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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招用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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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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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01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02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建设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建设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建设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03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在转结以后年度扣减。
04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
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05
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者企业等单位所得税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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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1.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2.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记录;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的工作时间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2.《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 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4.《关于转发<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延续执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甬财税〔2022〕176号)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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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军转干部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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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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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为安置军队转业干部新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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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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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02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03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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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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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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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随军家属就业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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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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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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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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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02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03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04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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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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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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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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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政策法规处
制作 | 海曙税务
文字 | 汪玲玲 杨 琦
审核 | 颜宝铜
校审 | 李一园
编发 | 王 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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