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3-8-1 22:00:26

“湖南最美税务人”直播间——三湘开放崛起 税收倾情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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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税惠赋能,聚美同行。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来到《“湖南最美税务人”直播间》,我是主持人杨艳。本期主题是“三湘开放崛起 税收倾情赋能”。本期访谈由湖南税务网站、湘税通平台同步直播,并在“湖南税务”微信订阅号、“湖南税务服务”微信服务号、湖南税务抖音号、湖南税务微博进行转播。欢迎各位观看。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湖南最美税务人、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张金林来到直播间。张老师,欢迎您。
张金林: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同时,我们也邀请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业务专家陶九虎为我们解读税收服务“走出去”相关内容。欢迎您,陶老师。
陶九虎:主持人好,大家好!
主持人:说到湖南开放崛起啊,我们就想到了一个城市——怀化。它被湖南省委省政府选择作为内陆地区改革开放的突破点和实验田。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度融入“一带一路”支持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实施方案》明确,到2026年,怀化国际陆港将打造成内陆地区对外开放重要基地,建成中西部地区一流国际陆港,迈入全国东盟班列第一方阵,着力推动临港产业跃上千亿台阶。张老师,作为怀化国际陆港建设的亲历者和参与者,您能向我们简单介绍下吗?
张金林:怀化国际陆港是湖南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要举措,其着眼对接西部陆海新通道,通过铁海、铁铁、公铁多式联运,紧密连接北部湾港、广州港、中老边境磨憨口岸至东盟各国,是怀化、湖南乃至中部地区走向世界的又一“门户”。目前已实现怀化至河内国际货运班列双向开行、怀化至万象国际货运班列和怀化至北部湾港铁海联运班列双向常态化开行。2022年共开行班列151列,超年度目标任务51%,东盟班列开行数量居全国第六、中部地区第一。2023年上半年共开行班列209列,超过2022年全年数量。
主持人:感谢张老师。那在服务怀化国际陆港建设方面,我们税务部门有些什么举措呢?
张金林: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是税务部门的责任所在,在服务怀化国际陆港建设上,怀化市税务局出台了四项措施:
一是建机制。市局成立了服务怀化国际陆港工作领导小组,组建红色专班和翻译团队。
二是送政策。编写了《国际陆港税费政策汇编》、这是全国首次针对内陆国际港的专项税费政策汇编,同时市局还编写了《数字经济税费优惠政策指引》,出台了怀化市税务局服务怀化国际陆港高质量发展30条税务措施。
三是优服务。在服务党政决策上倾尽税务智慧,在服务企业发展上想尽税务办法,在服务财源建设上用尽税务手段。近两年,红色专班围绕怀化国际陆港建设的热点、难点、堵点,先后开展了四期调研;翻译团队以境外税制研究为主要方向;红色专班和翻译团队,携手合作,用活“税数据”,当好“税参谋”,共同服务怀化国际陆港建设和发展。
主持人:听了您的介绍之后,我能感受到怀化国际陆港如火如荼的建设场景。2020年9月16日到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湖南期间,对湖南的经济社会发展提出了“三高四新”的发展战略,要求把湖南打造成内陆改革开放的新高地。那可以请陶老师为大家介绍下湖南在这方面的总体发展情况吗?
陶九虎:好的。这里我先跟网友们一起来看看一组数据。
2020年到2022年,湖南省年进出口总额从4874.5亿元增长到7058.2亿元,增幅44.8%;年新增对外实际投资额从14.9亿美元增长到19.1亿美元,增幅28.2%。可以看到,近年来湖南企业抢抓“一带一路”建设和“三高四新”战略的发展机遇,正在蹄疾步稳“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主持人:那想请问一下陶老师,在我省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税收发挥了哪些作用?
陶九虎:在企业“走出去”过程中,税务部门主要职责就是当好服务员、参谋员,为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咨询,帮助企业防范税收风险、解决税收争议、降低税收成本。具体到我省税务机关,主要是通过建立定期走访制度、精准开展税收宣传辅导、建立专家服务团队提供“一对一”服务等方式助力企业“走出去”。
主持人:我们总说机遇与风险并存,那么请问张老师,在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是不是也伴随着相应的风险呢?
张金林:是的。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因为对其他国家经营环境认识不足、对国际惯例了解不多等原因,也会面临诸多的风险和挑战。
主持人:好的,张老师,能否给我们介绍下“走出去”企业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类型都有哪些?
张金林:总体而言,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税收风险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税收制度遵从风险,对当地的税制缺乏了解,难以充分预估境外投资税收风险,也不能充分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是税收征管实践风险,世界各国的税收征管水平参差不齐,法制完善也有差别,造成部分企业难以适应当地的税收监管。
三是对争议解决手段缺乏了解,导致企业难以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主持人:这些听起来还是有点深奥,可以请陶老师再为网友们举例介绍下吗?
陶九虎:好的。企业到一个国家投资,首先面对的就是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设立注册、日常运营和税务申报等事项。而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公司法制度和税收制度,同时部分税务事项还会受到税收协定的约束。比如:在部分国家,子公司被认为属于居民企业,需要就全球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则属于非居民企业,只需要就其从该国取得的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在投资初期没有考虑到税务问题,就可能面临相关税收风险。
主持人:那为了帮助企业防范跨境税收风险,我们税务部门都有提供哪些方面的服务与支持?陶老师,请您继续为我们解答。
陶九虎:好的。为了帮助企业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税制,规避跨境投资经营税收风险,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启动国别税收信息中心建设工作,在税务总局官网设立“一带一路”税收服务专栏,到目前已经陆续发布了100多个国家(地区)的投资税收指南,覆盖了绝大部分与我国经贸往来频繁的国家(地区),同时税务总局也会按年对这些指南进行更新,力求为企业“走出去”企业提供更及时、更准确、更有效的涉税资讯。
主持人:感谢陶老师专业而全面的解答。在这个方面,我相信张老师也有一些经验与网友们分享。
张金林:谢谢,怀化市税务局在省局的组织下,参与编印了《“一带一路”税收政策与风险管理手册》,梳理跨境投资经营相关税收政策、部分投资热点国家(地区)税制、“走出去”税收热点问题等内容,我们免费发放这一手册给“走出去”重点企业供参考。
陶九虎:这里,我再补充一点,企业在加强自身跨境税收风险内控的同时,也可以借助中介机构的力量。通过利用项目所在国涉税服务机构或中国境内专业化程度较高的中介机构,了解项目所在国的税收法律制度。
主持人:看来,我们税务局不仅想方设法帮助和支持纳税人“走出去”,而且用心用情帮助企业走得稳、走得远。
张金林:另外,我想在此特别提醒一下“走出去”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在接受项目所在国税务管理的同时,还应该向国内税务机关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如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等。除此以外,“走出去”企业如果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国内税务机关报告其境外分支机构有关情况,办理相关手续。
陶九虎:其实企业向税务部门报告自己的这些信息,更有利于自身发展。只有报告清楚企业自身的情况,税务部门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服务,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
主持人:这就是“双向奔赴”啊,谢谢两位老师的解答。在录制节目的过程中,我们也收到了不少网友的留言提问。网友“勇闯天涯”提问,企业从国外取得的收入还需要在国内进行纳税申报吗?请张老师为大家解答一下。
张金林:这位网友,您这种情况是需要在国内申报纳税的。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居民企业取得境外所得,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都需要向我国申报纳税。
主持人:好的,我们看下一位网友“蓝天”的提问,如果企业已经在国外缴纳了税,国内还要缴纳吗?那请陶老师为网友解答一下。
陶九虎:好的,这个问题其实就涉及到我们通常讲的国际双重征税。国际双重征税产生的原因,是交易双方涉及的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源上重复行使征税权力。为了消除双重征税给企业带来的不合理税收负担,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专门设置了境外所得税收抵免制度,即居民企业可以就其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按规定在我国抵免。
主持人:陶老师,刚刚您提到了国际双重征税的问题,这个问题是否需要国家层面来解决?
陶九虎:是的。主要解决途径有二:一是通过单边立法,如规定对境外所得境外已纳税款部分进行抵免;二是通过国家和国家之间签订防止偷漏税及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来解决。
主持人:陶老师,刚刚听您介绍,我们有位网友“sky”提问,“税收协定”这是个什么概念呢?
陶九虎: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或税收管辖区),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税收协定主要是通过降低所得来源国税率或提高征税门槛,来限制其按照国内税收法律征税的权利,同时规定居民国对境外已纳税款给予税收抵免。税收协定的主要作用包括降低“走出去”纳税人在东道国的税负、有效消除双重征税、提高税收确定性和通过相互协商机制妥善解决涉税争议等。
主持人:好的,这边又有网友“尧舜”追问说,现在我们国家签订了多少税收协定啊?那这个问题,请张老师来解答一下。
张金林:目前,我国已对外正式签署109个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地区签署了税收协议,形成了覆盖面广泛,体系较为完善的税收协定网络,可有效地服务“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的发展战略。此外,我国还签署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三个多边税收条约。
主持人:感谢张老师解答。我们继续看网友“lisons”提问,企业如果想在境外享受协定待遇,需要办理什么手续?请张老师为网友解答一下。
张金林: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果从事活动的国家或地区与我国有税收协定,都可以根据相关国家、地区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般来说,享受税收协定有三种方式,审批制、备案制、还有自行判定享受。在这三种方式中,都需要提供《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这一资料。
主持人:好的,我看到有位网友“人生几何”提问,什么是《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请张老师来解答一下。
张金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是我国税收居民在其他国家或地区享受我国政府与缔约国政府签署的税收协定待遇的核心资料。只要符合税法以及税收协定的相关要求,并在与我国政府已签订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发生相应应税行为,就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后即可获得身份证明。
主持人:张老师,那这个办理手续复杂吗?
张金林:《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业务,可以通过湖南省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理或者在办税服务厅线下办理。2020年以来,湖南税务系统总共为全省的“走出去”企业开具280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帮助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税额近3亿元。
陶九虎:这里我补充一点。“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我省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数量每年都在增加,一方面可以说明我们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越来越快,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出企业对跨境税收相关问题越来越重视。
主持人:在境外投资经营过程中,企业还可能出现比较多的海外税收争议。能否请两位老师具体解释下什么是海外税收争议?
张金林:海外税收争议的产生,主要是因为投资目的地所在国的税收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税收征管水平有待提高;中国企业自身对投资目的地所在国当地的法律体制、征管环境不熟悉等原因造成的。
陶九虎:说到这点,目前我们“走出去”企业遇到的常见海外税收争议包括:
虽有税收协定,但投资目的地所在国当地税务机关并未严格执行税收协定;
或者企业对于收入性质或者收入来源地的判定与投资目的地国家税务机关产生争议;
也有企业在当地受到税收歧视;
投资目的地所在国国内法对于常设机构的认定条款比较宽泛,执法比较随意等等。
主持人:那如何才能解决海外税收争议呢?陶老师,您再来为网友解答一下。
陶九虎:有些可以通过企业与投资目的地所在国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面对面的沟通,达成一致的理解从而解决争议;如果沟通无法解决,也可以诉诸国内程序法或者按照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启动相互协商程序。
主持人:感谢陶老师。那张老师,能继续给我们介绍下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
张金林:企业可以申请启动税收协定相互协商程序的情况包括六大类:一是对居民身份的认定存有异议,特别是相关税收协定规定双重居民身份情况下需要通过相互协商程序进行最终确认的;二是对常设机构的判定,或者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和费用扣除存有异议的;三是对各项所得或财产的征免税或适用税率存有异议的;
主持人:那另外三大类是什么呢?
张金林:四是违反税收协定非歧视待遇(无差别待遇)条款的规定,可能或已经形成税收歧视的。五是对税收协定其他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出现争议而不能自行解决的;六是其他可能或已经形成不同税收管辖权之间重复征税的。
主持人:好的,我们来继续看网友“瀚水长流”提问,我们是一家“走出去”企业,与境外子公司的关联交易很多,但不知道我们的定价原则是否符合中国税务机关的要求,听说可以通过签订“预约定价安排”提供税收确定性,能否具体介绍?这个问题请陶老师为网友解答一下。
陶九虎:这个问题涉及到国际税收的一个重要方面——转让定价问题,简单来说,如果税务机关认为关联交易,其中就包括提问中的境内母公司与境外子公司交易定价不合理,就可以开展反避税调查。而预约定价安排是企业与税务机关就企业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一致后签订的安排,最大的好处是提供税收确定性。它是通过税企合作解决转让定价潜在争议的有效手段,能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对税企双方都很有益。
主持人:那陶老师,对于“走出去”企业,在这方面有些什么建议吗?
陶九虎:作为“走出去”企业,在与境外子公司存在多种关联交易的情况下,可考虑与税务机关签订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从而规范集团的转让定价政策,为未来年度的关联交易提供税收确定性。
主持人:感谢两位老师的精彩解读。由于时间关系,本期“湖南最美税务人”直播间已经接近尾声了,感谢两位专家的分享交流。最后,非常感谢广大网友踊跃参与到我们的活动中,今天的直播分享到此结束。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访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或者拨打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进行咨询。再次感谢各位网友,我们下期再见!
张金林:再见!
陶九虎: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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