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10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石油管理局多种经营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石油管理局多种经营企业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05号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石油管理局多种经营企业提取上级管理费准予在税前列支的请示》(克地税政字 212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 109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石油管理局多种经营企业2000年度向下属企业按: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工业性劳务行业按收入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商业、餐饮行业按营业收入的0.5%提取总机构管理费;农副业、工资性劳务不提取。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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