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8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全区12家出版社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全区12家出版社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38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近接自治区新闻出版局《关于减免我区出版社企业所得税的函》(新出计函67号)。经调查,全区12家出版社(新疆人民出版社、新疆教育出版社、新疆科学技术出版社、新疆美术摄影出版社、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新疆人民卫生出版社、新疆大学出版社、新疆音像出版社、新疆电子音像出版社、喀什维吾尔文出版社、伊犁人民出版社、克孜勒苏歌尔克孜文出版社)长期以出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图书、中小学教材、三农科普读物及文艺宣传图书为主,在把握先进文化方向、坚持正确出版舆论导向、反对民族分裂、反对非法宗教活动和维护祖国统一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意识形态领域的基础建议上起到了极其重要作用。
根据上述12家出版社的出版业务收入均占其主营业务收入70%以上的实际情况,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第一条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版)》第28条第12项之规定,给予上述12家出版社在2004年-2010年期间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的照顾。
请你局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地税发103号)中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述12家出版社2004年-2010年期间的年度税收优惠的审批及征收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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