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军节→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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挺拔的军姿,庄严的军礼
致敬中国军队,点赞中国军人
值此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
小编整理了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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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税收优惠政策
01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02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注:享受上述1至2项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03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福建省的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14400元。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04
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福建省的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01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02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03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上述2至3项税收优惠,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海沧区税务局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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