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46: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8〕203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摊提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摊提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8〕203号
伊犁州、乌鲁木齐市、博州、巴州、阿勒泰地区、哈密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昌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申请》(昌源字8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77号)规定,经研究,同意该公司摊提2007年度管理费900万元(其中:上交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422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可在2007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及管理费年度有节余,应计征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所属企业摊提金额:
1.新疆昌源水利水电集团公司博州水力发电厂32万元
2.新疆昌源水利水电产业集团伊犁地方电力有限公司84万元
3.新疆水利电力建设总公司35万元
4.新疆新水大酒店有限公司55万元
5.新疆布尔津供电有限责任公司177万元
6.新疆昌源置业有限公司9万元
7.新疆哈密水务有限公司78万元
8.新疆昌源水务集团库尔勒银泉供水有限公司135万元
9.新疆通达热力有限责任公司2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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