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45: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46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新疆中纺锦华油脂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减征新疆中纺锦华油脂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新地税函〔2004〕469号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中纺锦华油脂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昌州地税发92号)收悉。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实施意见》(新政发29号)第5条1款规定,经核审,同意免征新疆中纺锦华油脂有限公司所得税5年(2004年—2008年)、米泉市迪迪食业有限公司5年(2001年—2005年)、新疆中纺锦华棉业有限公司3年(200年—2006年)、昌吉市天正工贸有限公司5年(2001年—2005年)、呼图壁县大丰酒业有限公司5年(2002年—2006年)、新疆方汇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5年(2001年—2005年)。请你局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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