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服务系列锦囊(十)——源泉扣缴常见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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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泉扣缴
常见问题与解答
一、我是一家美国企业,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拟与中国开展业务,我司是否属于非居民企业?
答: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收入需要申报纳税的,是否必须自行申报?
答:不是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通常简称“源泉扣缴”。
三、我是境内的一家企业,要为一家非居民企业取得收入源泉扣缴申报,请问我应在什么时候履行扣缴义务?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四、我是一家境外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利息收入,应如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多少税率?
答:1、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适用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符合税收协定条款的,还可以享受税收协定优惠待遇。
五、如果我司以外币支付,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何进行外币折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支付或计价的,分别按以下情形进行外币折算:
1、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所得税的,应当按照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相关款项实际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之日。
2、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款前自行申报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填开税收缴款书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3、主管税务机关责令取得收入的非居民企业限期缴纳应源泉扣缴税款的,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作出限期缴税决定之日前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六、如果我司的合同金额是不含税金额,在进行扣缴申报时是否还要换算成含税金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六条规定,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签订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有关的业务合同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实际承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计算并解缴应扣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9号公告)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如果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而且也没自行申报的意愿,作为扣缴义务人,我司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规定,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并在1日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书面说明。
八、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十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同一项所得在境内存在多个所得发生地,涉及多个主管税务机关的,可以选择一地自行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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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际税收管理科
编发:纳税服务科
责编:薛科科
编审:史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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