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44:3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1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管理费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同意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管理费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函31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局提取(分摊)管理费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发46号)收悉。鉴于所属分支机构产值比上年有所增加及总机构费用不足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的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核审,同意提取管理费用460万元、分摊共同费用979、98万元(见明细表)。所属分支机构上交的管理费及分摊的共同费用在2003年度内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取管理费及分摊共同费用明细表
单位:万元
分支机构名称
管理费
共同费用
征管单位
水利工程一处
104
221、24
乌市地税局
水利工程二处
96
204、23
库车县地税局
水利工程三处
21
44、67
库尔勒市地税局
金属结构工程处
31、2
66、37
乌市地税局
基础处理工程处
14、4
30、63
乌市地税局
桥梁工程处
12、34
27、66
喀什市地税局
“635”恰哺其海项目处
150、06
319、23
巩留县地税局
新胜供热站
31
65、95
乌市地税局
合计
460
97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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