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4〕36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4〕36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乌鲁木齐市、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阿尔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总机构提取管理费请示》(新水股1号)文。鉴于该公司免税期已过的具体情况,为了自治区水利、水电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核审,准予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80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上交的管理费在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属企业上交总机构管理费明细表
单位:万元
企业名称
金额
征收地点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喀什机械分公司
8
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克孜儿电厂
222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布尔津分公司
43
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水利工程分公司
5
直属征收局
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
2
直属征收局
合 计
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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