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44:13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618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下发后,一些地区询问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027号)的规定执行.即:"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标准以内部分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进行调整".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8]6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