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4]3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北疆铁路多种经营系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北疆铁路多种经营系统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乌鲁木齐、昌吉州、石河子、塔城、博尔塔拉州、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接北疆铁路公司北铁多函(1994)字第009号“关于北疆铁路多种经营系统继续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函”反映,北疆铁路是国家和自治区合资建设项目,建设资金基本为国内外贷款。该公司为偿还建设贷款,按照“运输为主、多种经营、创收节支、综合还贷”的方针,大力开展了多种经营事业。对此,原自治地方税务局1993 年 1 月 11 日 新税一字(1993)008号文件给予了免征四年企业所得税的照顾。关于国务院有关清理越权减免税的精神,应当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到该公司还贷任务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对北疆铁路多种经营系统从事旅游、饭店、饮食、仓储、集装箱装卸、修理修配等服务业取得的收入及在铁路沿线的商业企业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至1995年底,所得税款必须全额用于归还贷款,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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