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05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反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工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的反映
新地税二字00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于1987年元月5日建立,于1987年5月兴办的新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由同一个企业法人经营管理,分别核算。以往各项税收均胶乳自治区金库,构成地方财政收入。仅1994年两公司经营收入计6000余万元,其中信托投资公司为2500余万元,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为3500余万元;利润总额达757万元,其中信托投资公司为446万元,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为311万元;预计企业所得税为250余万元,其中信托公司近150万元,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为100余万元。多年来,两公司为新疆经济建设作出了较大贡献。
近日,市国税局依据国家关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划归中央收入的规定,向信托投资公司开出所得税票,限期缴纳。经与区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协商,虽同意缓几天,但还坚持要划归中央收入,且表示对94年度已缴入地方库的150万元所得税款也要划转中央金库。
我们认为,新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新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系一个企业法人代表,一套管理机构,名为两个公司,实为一个企业,国税局依据非金融企业所得税划归中央的规定,讲信托投资公司的所得税收缴中央金库的做法似有不妥。据了解,信托投资公司虽参与一些融资业务,但至今也未获批准为非银行金融企业;尤其是国家确定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证地方的既得利益,以93年的实际收入为基数,确定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而把原属于地方收入的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划归中央收入的规定本身就与分税制财政体制不符,挖了93年的地方收入基数,侵害了地方利益。鉴此,建议自治区领导出面协调一下,对于94年度信托投资公司已缴入自治区库的150万元所得税不要强行划转中央金库;对信托投资公司95年度以后的所得税仍由地税局管理,收入进入自治区库,以维护自治区经济利益。
为便于自治区国家、地方税务机关执行,请政府领导明确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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