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10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02号
乌鲁木齐市、昌吉州、喀什地区地方税务局:
接新疆道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关于请求批准提取企业管理费的报告》(路桥办字 57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路桥梁工程总公司2000年度向下属企业定额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90万(具体数额见附表)。其下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管理费分摊(提取)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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