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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42:58
财税〔2002〕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2002〕43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你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函》(证监函〔2001〕35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为继续扶植我国证券投资基金市场的发育和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在2002年底前暂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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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2〕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