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0]108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对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108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新疆副食集团公司分摊2000年管理费用问题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 175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额提取管理费67万元(具体提取数额见附表),并允许其分支机构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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