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种小知识丨环境保护税相关热点问题
环境保护税相关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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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实施,今天我们一起来了解“环境保护税相关热点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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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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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需要缴纳环保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不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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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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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第二条规定,应税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其中,色度的污染当量数,以污水排放量乘以色度超标倍数再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除以适用的污染当量值计算。畜禽养殖场的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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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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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个污染物排放口的企业如何计算征缴环境保护税?
答:根据《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从两个以上排放口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对每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收环境保护税。企业有两个以上污染物排放口的,应当对每个排放口分别按月计算污染物排放量,按季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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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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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场所有哪些环境保护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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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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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工厂不具备监测条件,无法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怎么办?
答:根据《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计算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生态环境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6号)的规定:
一、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排(产)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未规定相关排(产)污系数的,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二、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适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排放源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的排(产)污系数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三、上述情形中仍无相关计算方法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制定抽样测算方法。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27/799_1690397412124.gif?width=600&size=4317来源:新疆税务
往期回顾
1
税种小知识丨环境保护税的优惠政策
2
税种小知识丨环境保护税的计算方式
3
税种小知识丨环境保护税之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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