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2001]2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水利厅汽车队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水利厅汽车队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批复
新地税二字26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你局《关于自治区水利厅汽车队分摊共同费用允许税前扣除的请示》(新地税直征字033号)收悉。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自治区水利厅汽车队2000年度向所属分支机构工程机械销售公司分摊共同费用266,883.53元,并允许分支机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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