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7-27 00:55:45

12366热点问题周周报(7月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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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从年初开始出租房屋,年底才能确认租金并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单位自年初出租至收到租金前这段时间内的房产税应如何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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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关于明确部分税种纳税期限有关事项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6号)第一条规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纳税人应于实际收取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申报纳税。
因此,单位自年初出租到收取租金前这段时间的房产税,可先暂不变更从租房产税税源采集,待年底实际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5日内按照租金收入一次性申报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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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需要新增办税人员,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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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企业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账户中心”,点击菜单栏“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进入添加办税人员信息界面填写相关信息,添加完成后,办税人员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在“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模块进行授权确认。确认后,单位在“现有办税人员”列表中展示新增加的办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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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单位取得自产自销农产品销售发票,已经在税务数字账户勾选,但是导入数据时,农产品发票的数据跳在了“待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行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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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填写说明,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以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
因此,应该将跳在了“待抵扣进项税额——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行次的数据删除,将该数据填写在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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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23年6月30日后,个人在申请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退税时,系统提示不予受理,这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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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2023年6月30日后,距离2019年度汇算清缴结束时间2020年6月30日已经超过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五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税务部门不再受理2019年度的个税汇算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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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单位在进行税控设备清卡时,提示“增值税未申报或未比对”,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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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正确申报及抄报税的操作顺序为:上报汇总(开票软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远程清卡/反写监控(开票软件)。
先确认单位是否是按照“上报汇总-申报-清卡”的顺序完成的纳税申报,如果不是,请按照正确顺序重新办理抄报税手续。
如果单位已经按照正确顺序办理抄报税,可作废或者更正当期增值税报表后再清卡。
如果以上几种方式都无法清卡成功,建议单位携带税控设备至办税服务厅办理清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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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单位在开具数电票时,系统提示“访问后台数据获取发票额度时暂停赋额,返回信息为:该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消费税申报比对不符或逾期未申报”,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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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出现该提示需要分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可能企业存在未申报或逾期未申报情形,需要及时完成申报,处理因逾期未申报产生的责令限期改正;
(2)检查申报表数据是否存在填报错误导致比对不符,若填报错误可作废或者更正申报表,重新提交比对通过后完成申报;
(3)可能企业存在既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又有税控系统开具发票的情形,但是税控系统未按照正确的抄报税及申报顺序操作导致,需重新按照正确的顺序进行清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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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单位用税务Ukey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可以用数电票红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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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红冲规则,数电票可以对数电票、数电纸票、税控系统(包含税务Ukey、金税盘、税控盘)开具的纸质发票和纸电发票进行红冲。
但是如果要用数电票红冲税控系统(包含税务Ukey、金税盘、税控盘)开具的纸质发票和纸电发票,需要先注销税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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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单位是购买方,如何接收销售方开具的数电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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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若单位是试点纳税人,收到销售方开具的数电票,可以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税务数字账户——发票查询统计——全量发票查询”模块进入发票查询页面,输入查询条件,选择该数电票右边的 “下载”,再确认文件格式后,即可将发票下载到电脑本地。若单位是非试点纳税人,可以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的“税务数字账户”模块,输入查询条件,选择该数电票右边的“查看明细信息”,再确认下载方式,即可将发票下载到电脑本地。如果为未录入组织机构代码的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或为未录入身份证件号的自然人,系统无法自动交付,可通过销售方交付的电子邮件、二维码、电子文件等形式接收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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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市级12366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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