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9〕174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服务中心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服务中心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9〕174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对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服务中心2004至2007年度应缴未缴的企业所得税208.14万元给予豁免。从2008年开始,自治区公安厅机关服务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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