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41:55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27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18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18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27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免征新疆广电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18家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函》(新政办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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