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统计测算家禽养殖 加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统计测算家禽养殖 加工企业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2005年入秋以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了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的稳定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制定了《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以下简称《意见》),其中规定:“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在2005年11月1日 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给予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为了全面了解《意见》中所列的减免税优惠政策对我区税收收入的影响,现将对根据《意见》精神所免征的减免税进行统计和测算,请你局务必于2006年1月10日之前所调查数据(报表形式)和存在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区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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