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太多的股改个税缴纳情况陈述,这个最标准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26/178_1690341012392.png?width=568&size=76090看了太多的股改个税缴纳情况陈述,这个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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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说明历史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所涉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
公司历史上不存在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的情形,仅发生过一次资本公积、未分 配利润转增股本,即 2023年4月,注册资本增至2,000万元时,公司以2022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10,526,316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9股(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此次转增注册资本为1元1股。
本次资本公积金、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涉及的相关自然人股东均已根据有关 规定申请在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已缴纳第一期税款。
涉及自然人股东分期缴纳税款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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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符合税收监管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的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自2016年1月1日起,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前述所称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公司作为高新技术企业,在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阶段,涉及自然人股东申请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在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符合上述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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