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41:06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2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95号
状态:全文失效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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