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40:34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地税函发〔1997〕298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馆发票项目中增加代扣代扣地方教育附加费问题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馆发票项目中增加代扣代扣地方教育附加费问题的批复
内地税函发〔1997〕298号
兴安盟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旅馆(招待所)发标项目中增加代扣地方教育附加费的请示》(兴地税管408号)收悉。经研究,为加强征收管理,便于操作,同意在旅馆(招待所)和宾馆饭店发标项目中增加代扣地方教育附加费一栏,一并填写,不在另开地方教育附加费完税证。在实行发票代完税证方式后,要相应调整和做好该税种的统计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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