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政策君 发表于 2023-7-25 06:35:07

【高原税话】热点问答第二百二十九期(建筑集团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结算工程款,应由哪一方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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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
建筑集团总公司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分公司提供建筑服务并结算工程款,应由哪一方开具发票?


西藏税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供稿、编发:西藏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西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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