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03 发表于 2023-7-24 15:45:06

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项应用案例和3项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财政部会计司
发布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和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2023年7月17日,财政部会计司发布2项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和3项金融相关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财政部会计司
2023年7月17日
实施问答>股份支付准则实施问答
问:某企业对职工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并约定了服务期和业绩条件。在等待期内,某已参加该激励计划的职工认为激励计划约定的行权价较高,向企业声明不再继续参与该计划,并与企业签订退出协议,收回前期预付的行权资金。在该情形下,原已确认的与该名职工相关的股份支付费用能否冲回?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规定,股份支付存在非可行权条件的,只要职工或其他方满足了所有可行权条件中的非市场条件(如服务期限等),企业应当确认已得到服务相对应的成本费用;职工或其他方能够选择满足非可行权条件但在等待期内未满足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授予权益工具的取消处理;在等待期内如果取消了授予的权益工具(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企业应当对该取消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
本问题中,职工自愿退出股权激励计划不属于未满足可行权条件的情况,而属于股权激励计划的取消,因此,企业应当作为加速行权处理,将剩余等待期内应确认的金额立即计入当期损益,同时确认资本公积,不应当冲回以前期间确认的成本或费用。
实施问答>金融工具准则实施问答
问: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如何考虑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七条,信用损失是指企业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不限于合同明确载明的条款所产生的现金流量,还应当包括出售所持担保品获得的现金流量以及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其中,“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其他信用增级”包括未与金融工具载明于同一合同、但实质上与金融工具的合同构成一个整体的其他信用增级条款。
企业在计量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时,应当考虑属于合同条款组成部分的财务担保合同等信用增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但该信用增级相关现金流量已单独确认的,则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不可重复考虑。

问:甲公司持有某结构化主体的份额(甲公司对该结构化主体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该结构化主体的基础资产为一组符合“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特征(以下简称“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贷款的期限均未超过结构化主体的存续期,结构化主体在存续期内不得买卖基础资产。该结构化主体的份额不分层且无保本保收益承诺,而是按照合同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约定税费、固定管理费等现金流出后的全部剩余金额等比例向所有份额持有人分配。在该情形下,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是否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答:本问题中,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的基础资产为一组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贷款,组合中贷款的期限均未超过结构化主体的存续期,并且结构化主体在存续期内不得买卖基础资产,因此,结构化主体的基础资产符合本金加利息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此外,尽管结构化主体不对其发行份额保本保收益,但合同约定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扣除约定的税费、固定管理费等现金流出后的全部剩余金额向所有份额持有人不分优先劣后地等比例分配,此分配方式未产生不符合本金加利息特征的合同现金流量,也未以一种与代表本金加利息的支付不一致的方式限制现金流量,因而不影响甲公司持有的结构化主体份额通过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测试。
发布日期:2023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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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一)
——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
【例】甲银行是一家大型上市商业银行,该银行已建立内部评级体系(以下简称“内评体系”)并实施多年,历史数据积累较为完备。对于内评体系覆盖的贷款,该银行采用下图所示的方法构建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其中:信用风险分组和信用风险是否显著增加的评估,以内评体系下的风险分组和风险变化为基础,并结合预期信用损失法的相关要求进行;违约概率以内评体系下的违约概率为基础,应用逻辑回归转换并经 Wilson 模型(详见附录)校准等调整得到;违约损失率以内评体系下的违约损失率为基础,经前瞻性调整并剔除跨周期因素后得到;各经济情景及权重根据以合理成本即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含前瞻性信息)设定。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24/949_1690184705335.png?width=1080&size=106328
2019年6月28日,甲银行对某国内零售企业发放1500万元对公贷款,约定两年后到期一次还本,每季度末月20日付息,年利率为10%。发放贷款时,甲银行对该客户的内部评级为AAA-。2020年4月28日,因受外部事件影响和自身运营等原因,该客户的信用风险有上升迹象,甲银行经评估将其内部评级下调为BBB。
甲银行基于内评体系如何确定上述对公贷款的预期信用损失?
分析:(略)

预期信用损失法应用案例(二)
——不以内部评级体系为基础的简化方法
【例】乙银行是一家小型商业银行,业务类型覆盖对公贷款、零售贷款等,尚未建立和实施内部评级体系。该银行的对公贷款业务具有一定的历史数据积累,基本可在三年内完成实际清收,违约贷款的平均处置周期为两年;零售贷款业务的历史数据积累期间较短、数据样本量有限。
2020年6月28日,乙银行向某国内制造业企业发放1000万元对公贷款,约定两年后到期一次还本,每季度末月 20日付息,年利率为 10%。在贷款发放时点,乙银行根据逾期天数及贷款五级风险分类等相关因素,将该贷款划分为正常类。2021年3月28日,因受外部事件影响和自身运营等原因,该客户的信用风险有上升迹象,乙银行经评估将该客户的上述贷款下调为关注类。
乙银行在未建立和实施内部评级体系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上述对公贷款以及该行零售贷款的预期信用损失?
分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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