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39:45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39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棉麻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自治区棉麻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5〕392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棉麻公司《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公司所属企业税前列支借款利息问题的请示》(新棉财3号),申请对其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支付的利息在税前全额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837号)文件精神,同意其所属企业使用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所属企业借款及利息明细表
单位:元
企业名称
借款年度
借款金额
利息金额
征管部门
新疆新棉棉花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03
159950000
1742885、16
沙区地税
新疆国际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3
25000000
250372、30
同上
小计


1993257、46

新疆新棉棉花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2004
90000000
853081、60
同上
新疆国际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2004
43000000
484532
同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棉麻纺织原料公司
2004
2300000
17700
同上
小计


1355313、60

合计


334857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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