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672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农佳乐连锁经营分公司、直营门店统一纳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农佳乐连锁经营分公司、直营门店统一纳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67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我公司农佳乐连锁经营网络汇总缴纳所得税的报告》(新农办38号),申请所属农佳乐连锁经营分公司、直营门店在乌鲁木齐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区内设立、由地税管理的分公司和农佳乐连锁经营直营门店,凡符合《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1号)第二条 “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由总部统一采购、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薄”之规定的,自2006年1月1日起由新疆农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乌鲁木齐市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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