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5〕42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提缴管理费和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提缴管理费和分摊共同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5〕42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接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请求核批有色集团2003年度内部分摊管理费用和共同费用额度的函》(新色集财45号)。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新地税二字10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新疆有色金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定额分摊管理费和公共费用2274.2万元(具体分摊数额详见附表)。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用和公共费用,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标准部分,应作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和公共费用年终如有结余,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请监督执行。
费用分摊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单位
管理费
利息费
共同费用
合计
1
阜康冶炼厂
250
120
385
755
2
喀拉通克铜镍矿
250
110
385
745
3
稀有金属有限责任公司
100
109.2
209.2
4
新疆锂盐厂
100
100
5
金辉房地产公司
40
20
60
6
物资有限公司
40
40
80
7
黄金建设公司
20
10
60
8
金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10
50
160
9
地边贸公司
10
10
10
明苑物业公司
40
20
60
11
有色冶金运输公司
3
3
12
阜康有色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2
50
62
合 计
1365
370
929.2
2274.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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