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37:32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46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46号
昌吉州、塔城地区、阿勒泰地区地方税务局:
昌吉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公司税前列支内部借款利息的请示》(昌州地税发129号)申请对其所属企业从该公司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支付的利息在税前全额扣除。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为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该公司经营步伐,不断提高该公司信贷资金管理水平,实施统一贷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该公司,由该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该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84号)及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规定》规定,同意所属企业从该公司取得的银行信贷资金支付的利息,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下属公司借款利息每年要进行认真核实,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证明文件,所属企业贷款使用计划申请等,作为核实金额依据。所属企业名单:
1.新疆屯河金波有限责任公司
2.新疆屯河富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3.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古城水泥厂
4.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沙弯五宫水泥分公司
5.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额敏水泥分公司
6.新疆屯和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布尔津水泥分公司
7.新疆屯河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水泥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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