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来播报】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变化吗?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24/919_1690162280468.png?width=750&size=229369为更好地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1号),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
与之前相比,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变化吗?一起了解下↓
与原来的规定相比,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什么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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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优化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1号)明确的企业预缴申报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与10号公告的要求保持一致,没有变化,具体为: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支出,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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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北区税务局
编发:天津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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