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钟长鸣||取得虚开发票抵扣逾13万超期不予追征
http://file.tax100.com/o/202307/24/175_1690161733765.gif?width=640&size=396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青税稽二处〔2023〕285号
青岛***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7***893951)
我局于2022年9月5日至2023年6月12日对你单位(地址:青岛市***)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成立于2014年1月,2021年3月1日被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城阳区税务局于2022年7月1日出具《企业走逃(失联)证明》,证明你单位自2020年8月17日起走逃(失联)。2022年9月4日在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外部网站公告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
(二)你单位2016年2月至2016年4月取得青岛***工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分别为3702152130、370215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03156292、03156304-03156308、00936416-00936418,金额合计806803.42元,税额合计137156.58元,价税合计943960元,已认证抵扣进项税额137156.58元。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38号令)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应作2016年2月进项税额转出14529.91元、2016年3月进项税额转出77531.62元、2016年4月进项税额转出45095.05元,应补缴2016年2月增值税14529.91元、2016年3月增值税77531.62元、2016年4月增值税45095.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上述少缴纳的增值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应补的增值税及滞纳金已超过追征期,不予追征。
你单位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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