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37:1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所字[2001]49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摘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摘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所字4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民政厅的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新政办69号)中有关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摘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均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社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凭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民办社会福利机构证书》或《社区服务单位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下岗职工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可以享受下岗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托养、康复及相关的社会福利服务项目以及兴办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社会福利生产性企业,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三、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现行的国家税法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本《通知》自 2001 年 4 月 23 日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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