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49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497号
乌鲁木齐市地方税务局:
接《关于明确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新水股[2006]51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财税字[1994]001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地税发[2002]103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对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公司已在2000年至2003年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新地税[2001]25号、[2002]213号及新政办函[2003]91号)(以下简称“文件”)。按照《文件》精神,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水利工程分公司和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作为新疆新水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都属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范围之内,现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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