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函〔2006〕277号 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影响个人所得税收入测算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做好个体工商户业主费用税前扣除标准提高影响个人所得税收入测算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6〕27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今年4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 44号),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 将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统一提高到每月1600元,同时要求各地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为做好这项工作,进一步加强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同时将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带来的减收影响降到最低,现将我区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调查、统计和税前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对个人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测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查统计和测算内容
1. 2005 年12 月31 日 止,辖区内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户数、收入定额(或营业额)水平、个人所得税水平。并将调查统计结果填列到下面的《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户情况统计表》(EXCELL表式)中。
2.分别测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收入额调整到16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对辖区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减收影响。并将测算结果填列到下面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影响个人所得税收入测算情况表》(EXCELL表式)中。 二、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次调查统计和测算工作,抽调和组织专人认真做好两张表的调查、统计和测算,为下一步全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定额调整工作提供准确和翔实的数据资料。
2.各地上报区局的两张汇总表,必须由各区县局在调查测算基础上上报的表汇总而成。
3.各地请于2006年6月5日 前将上述两表上传至区局所得税处。上传地址:ftp://160.16.16.0.2/所得税处/个体测算/中。
4.在调查统计和测算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所得税处联系。联系人:闫振山。联系电话:0991-2812505转8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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