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19 10:36:10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发〔2006〕93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6〕9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以书面的形式及时反馈区局(所得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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